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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五)
发布时间:2018-05-22 信息来源:cfda 作者: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五)

能存在明显不同,且植入物上有肉眼可见的制造商激光标记;又如血管内金属支架,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具体结构、花纹不同。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即受试者不知晓其被分入试验组或对照组,并采用第三方盲法评价(如中心阅片室、中心实验室、评价委员会等)和盲态数据审核。当试验器械形态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且主要评价指标来自影像学数据时,难以对研究者、评价者设盲,例如生物可吸收支架,当对照产品为金属支架时,由于生物可吸收支架平台发生降解,评估晚期管腔丢失指标(该指标以影像学方式评价)时难以对评价者设盲。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并采用盲态数据审核。上述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而不对研究者设盲、不对研究者和评价者设盲的情形,均为不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设计。

当试验组治疗方式(含器械)与对照组存在明显差异时,难以对受试者、研究者、评价者设盲,只能采取不设盲的试验设计,如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进行比较时、器械治疗和药物治疗进行比较时。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偏倚,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1)在完成受试者筛选和入组前,受试者和研究者均不知晓分组信息(即分配隐藏);(2)在伦理许可的前提下,受试者在完成治疗前,不知晓分组信息;(3)采用盲态数据审核。

申请人需要对采用不完整设盲或者不设盲试验设计的理由进行论述,详述控制偏倚的具体措施(如采用可客观判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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