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尿素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尿素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尿素测定试剂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人血清、血浆中尿素浓度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素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6840。
从方法学上讲,本指导原则只适用于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尿素。基于其他方法学的尿素测定试剂盒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合适,若不适用,应另外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
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原理:
尿素在尿素酶作用下水解为NH4+和CO2,NH4+、NADH和α-酮戊二酸在谷氨酸脱氢酶作用下生成CO2。谷氨酸和NAD+。由于NADH被氧化成NAD+,在340nm吸光度降低,其吸光度降低值与尿素浓度成正比。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尿素是人体蛋白质和氨基酸代谢的终末产物,体内氨基酸经脱氨基作用分解成a-酮酸和NH3。NH3 在肝细胞内进入尿素循环,与CO2反应生成尿素。尿素的生成量取决于饮食蛋白的摄入量、组织蛋白质的分解代谢和肝功能状况。生成的尿素经血液循环主要由肾脏排出。尿素的分子量小(60D),血浆中的尿素可全部从肾小球滤过,正常情况下约30%~40%被肾小管重新吸收,肾小管亦可少量排泌尿素。人体内的氮主要以尿素的形式排泄,尿素在肝内合成,释放到血液中,然后通过肾脏排出,在肾小球肾炎、休克、尿路梗阻、肾盂肾炎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时,会导致血清尿素氮浓度升高。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营养过度、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脱水和胃肠道出血,都会使尿素升高。而低尿素常见于怀孕时蛋白质摄入减少、急性肝功能衰竭和静脉输液治疗中。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1尿素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1.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量值溯源情况,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定值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如果采用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或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进行说明。人源性材料需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校准品(如产品包含)、质控品(如产品包含)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验证有关的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定值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三)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艺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或冻干等描述及确定依据,应包含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和关键控制点;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温度、时间等)、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等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引言
1.1概述:简单描述试剂的反应方法、试剂研制或优化的过程,性能评估的目的;
1.2列举性能评估所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1.3性能评估使用试剂的组成、包装规格、批号、有效期、注册证信息(如有);
1.4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有效期、注册证信息;
1.5使用的仪器名称、型号;测定原理及该仪器的反应参数。
2.应至少提供三个批次样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包括具体的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分析灵敏度、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及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2.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包括:相对偏差、比对试验或回收试验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2.1.1相对偏差
该研究项目用有证参考物质(CRM)和相应的参考测量程序对试剂(盒)进行测试,重点观察对相应(参考物质)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2.1.2比对试验
建议参考《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方法学比对)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相关国内外性能评估指导原则。
使用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人待测样品(至少40例样本),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检测,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及每个浓度点的相对偏差。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其中,浓度分布应覆盖产品的可报告范围。
2.1.3回收试验
建议参考《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回收实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完成准确度评估。以人血清样品为例:
在人血清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或纯品,分别测定回收样本及基础血清样本浓度,计算回收率。
选择合适浓度的人血清样本,分为体积相同的3~4份,在其中2~3份样本中加入不同浓度相同体积的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或纯品制备待回收分析样本,加入体积小于原体积的10%,制成2~3个不同浓度的待回收分析样本,计算加入的待测物的浓度。在另一份样本中加入同样体积的无待测物的溶剂,制成基础样本。用待评价系统对待回收分析样本和基础样本进行测定,对样本分别重复测定3次,计算回收率。
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
2.1.3.1加入浓度n=标准液浓度n×[标准液加入体积/(样本体积+标准液体积)]
2.1.3.2计算回收率:
2.1.3.3计算平均回收率:
2.1.3.4计算每个样本回收率与平均回收率的差值:
每个样本回收率与平均回收率的差值=回收率n-平均回收率
如差值超过±10%,应查找原因并纠正,重新进行评估。
2.1.3.5计算比例系统误差:
比例系统误差 = |100% - 平均回收率|
2.1.3.6结果评估:
回收率结果至少应满足在90%~110%范围内,同时满足临床需求。
2.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高、低值质控品或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医学决定水平)。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临界值附近样本和异常高值样本。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的试剂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建议参考CLSI EP05-A3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
2.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出线性范围。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2.4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脂血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明确干扰物质无影响的最大浓度。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2.5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2.6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尿素试剂(盒)。在测定分析仪设定参数下,记录测试反应完成后的吸光度(A),重复检测,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
2.7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测试主波长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扣除反应的非线性段或约5min(t)后的吸光度(A2),计算出吸光度变化值|A2-A1|/t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
2.8抗凝剂的影响
如果试剂盒适用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应采用各种适用抗凝剂抗凝的血浆样本分别与血清样本进行试验研究。方法为对比线性范围内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浆样本(不同抗凝剂样本例数要有统计学意义),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以及低值浓度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试剂对于血清和血浆样本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2.9其他需注意问题
2.9.1如注册申请包括不同适用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2.9.2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定值(如有)
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的定值资料。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的研究资料,提供质控品定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研究资料。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提供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参考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的参考区间研究的相关文献,建议参考WS/T404.5-2015《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5部分:血清尿素、肌酐》进行验证。
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的稳定性,通常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等。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样本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或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适用冷冻保存的样本,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此项目已经列入《关于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中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可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如无法按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1.临床评价路径
1.申请人应当根据尿素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应的评价方法,充分考虑尿素的预期用途,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评价研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评价途径之一。
1.1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应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比试剂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境内注册信息及说明书。
1.2与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应选择参考实验室进行研究,参考实验室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相关检测资质。
2.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建立可参考相关方法学比对的指导原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2.1样本要求
2.1.1选择涵盖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的样本进行评价研究,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2.1.2样本数量应采用合理统计学方法进行计算,应符合统计学要求。该产品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4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双份测定的方式,其中参考区间以外样本应不少于50%,亦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10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单次测定的方式。
2.1.3应注重医学决定水平量值附近样本的选择,并涵盖检测范围。如涉及需分层统计等复杂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2.1.4评价用的样本类型应与注册申请保持一致。对于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在分析性能评估中对样本适用性进行研究,或在临床评价中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
2.2试验要点
2.2.1在试验操作的过程中应采用盲法。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应平行操作,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2.2.2建议该产品试验检测周期至少5天,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2.2.3扩大样本量和延长实验时间将提高试验的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2.3数据收集和处理
对于该产品,应首先进行离群值观察,离群值的个数不得超过限值。若未超限,可删除离群值后进行分析;若超出限值,则需合理分析原因并考虑纠正措施,必要时重新收集样本进行分析。离群值分析和处理方法应有依据。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统计结果应能证实待评价试剂相对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检测结果无明显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3.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评价报告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情况和数据分析方法等进行清晰的描述。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3.1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试验时间及地点等。
3.2试验设计,详细说明对比试剂/方法选择、样本入组和排除标准、样本量要求、设盲要求、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内容。
3.3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3.3.1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样本分布等。样本例数应详细说明计算方法及依据。
3.3.2临床评价所用产品信息,如评价用试剂、对比试剂/方法、配合使用的其他试剂/仪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等。
3.3.3实验过程描述。
3.3.4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3.3.5数据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的统计方法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合理评价。
3.3.6评价数据表
应以附件形式对入组的样本情况进行汇总描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基本信息、样本类型、评价用试剂和对比试剂/方法检测结果、样本临床背景信息或临床诊断信息(如适用)等。
3.3.7评价报告应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4.其他评价资料
除以上临床评价报告外,对拟申报产品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的相关文献,可作为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提交。文献的检索、筛选和分析请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文献检索要求。
同时,提醒申请人/代理人注意,以下情形不适用临床评价,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1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达到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
4.2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的。
4.3该产品用于消费者自测用。
如需选择临床试验途径,则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5.临床试验中的基本要求:
5.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5.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5.3临床试验方案
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进行验证。
5.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30%。
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申报的样本类型均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验证。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另一样本类型(血浆或血清)同源样本进行比对研究(采用考核试剂评价),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
如产品发生涉及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临床样本总数至少为1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30%),并在至少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参考区间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5.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待评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5.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已上市的第三方试剂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5.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5.7.1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5.7.1.1封面标题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5.7.1.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5.7.1.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5.7.1.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5.7.1.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5.7.2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5.7.2.1基本内容
引言: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
5.7.2.1.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
5.7.2.1.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5.7.2.1.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
5.7.2.1.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5.7.2.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5.7.2.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5.7.2.4试验设计
5.7.2.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应包括:
5.7.2.4.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5.7.2.4.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5.7.2.4.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5.7.2.4.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5.7.2.4.2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5.7.2.4.2.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5.7.2.4.2.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5.7.2.4.2.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5.7.2.4.2.4对比试剂的确立;
5.7.2.4.2.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5.7.2.4.2.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5.7.2.4.2.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病种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5.7.2.4.2.7.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5.7.2.4.2.7.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同时应给出b的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5.7.2.4.2.8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5.7.2.4.2.9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5.7.2.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5.7.2.6讨论和结论。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5.7.3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5.7.4附件
5.7.4.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
5.7.4.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封面盖章和骑缝章)。
5.7.4.3主要参考文献
5.7.4.4主要研究者简历
5.7.4.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八)产品风险分析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风险分析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预期用途错误包括:设计开始时未设定预期分析物、未作适用机型验证、未针对特定的样本类型验证。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准确度失效、非特异性、稳定性失效、测量范围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准失效。不正确的结果包括:配方错误、采购的原料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储存条件不正确、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反应体系不正确、试剂与包装材料不相容。可能的使用错误包括: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流程操作,检验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装配过程组分、标签、说明书等漏装或误装,成品储存或运输不当,客户未参照产品说明书设置参数或使用。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学试剂的化学污染、样本的潜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装或塑料的环境污染。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该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产品适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标等相关内容:
1.产品适用的相关文件
1.1 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1.2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3 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1.4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5 YY/T 0638?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物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1.6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7 YY/T 1201?2013 尿素测定试剂盒(酶偶联监测法)
2.主要性能指标
2.1外观
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2.2装量
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量。
2.3试剂空白
2.3.1试剂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不小于1.0。
2.3.2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用空白样品加入试剂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应不大于0.04。
用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扣除反应的非线性段或约5min(t)后的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试值,计算出吸光度变化值(|A2-A1|/t)(t为测量时间间隔)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min)。
2.4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测试试剂(盒),记录试剂(盒)在37℃、340nm、1cm光径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应符合生产企业声称的要求。
2.5线性范围
试剂线性在0.9mmol/L~35.7mmol/L(37℃)范围内,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
用接近线性范围上限的高浓度(活性)样品和接近线性范围下限的低浓度(活性)样品或蒸馏水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
2.6精密度
2.6.1批内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高、低值质控品测试同一批号试剂(盒),重复测试至少10次((n≥10),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异系数(CV) 。计算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5.0%。
2.6.2批内瓶间差(适用于干粉或冻干试剂)
用高、低值质控品分别测试同一批号的20个待检试剂(盒),并计算20个测量值的平均值(1)和标准差(SD1)。
用高、低质控品对该批号的1个待检试剂(盒)重复测试20次,计算结果的均值(2)和标准差(SD2)。按公式(2)、公式(3)计算瓶间差的变异系数(CV),批内瓶间差均应不大于5.0%。
当s1<s2时,令CV=0
2.6.3批间差
用同一个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计算相对极差(R)。
式中:
--中的最大值;
--中的最小值。
试剂(盒)批间相对极差应不大于10.0%。
2.7准确度
注册检验时应使用国家标准品。
用国家标准品或企业标化的标准品对试剂(盒)进行测试,重复检测3次,取测试结果均值(M)按公式(6)计算相对偏差(B)。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0%。
………………………(6)
式中:
B--相对偏差;
M--测试结果均值;
T--国家标准品或企业标化的标准品标示值。
2.8稳定性
实时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样品检测,外观、试剂空白、线性范围、准确度、分析灵敏度、批内精密度应符合技术要求。
干粉试剂、冻干试剂应同时进行复溶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产品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区间范围、准确度的技术要求。
2.9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性能指标(如产品中包含)
应至少包含外观、装量(干粉试剂、冻干品可不做)、准确度、均一性、稳定性。冻干型校准品和质控品还应检测批内瓶间差和复溶稳定性。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尿素测定试剂盒,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尿素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例如:尿素测定试剂盒(酶偶联监测法)。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2.1包装规格应明确单、双试剂类型;
2.2不得多于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2.3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尿素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尿素的浓度;
3.2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尿素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
5.【主要组成成分】
应明确以下内容:
试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
如检测中需使用校准品或质控品,应明确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发布单位及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等。
对于多组分试剂盒,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例如:
本试剂盒由试剂1、试剂2和校准品组成:
试剂1:Tris缓冲液,115mmol/L;二磷酸腺苷,1.5mmol/L;α-酮戊二酸,7.5mmol/L;还原型辅酶Ⅰ,0.35mmol/L;谷氨酸脱氢酶, >800U/L。
试剂2:Tris缓冲液,115mmol/L;尿素酶,>40000U/L;α-酮戊二酸,7.5mmol/L。
试剂盒如果配备校准品,需注明校准品定值信息及溯源性。试剂盒如果配备质控品,需注明质控品靶值范围。
校准品:含有尿素的人源血清基质,校准品具有批特异性,每批定值,定值见标签标示,量值可溯源至GBW09174。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6.1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6.2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避免/禁止冷冻或-18℃以下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
6.3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
7.【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及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正确选择使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样本类型、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已知的干扰物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应明确避免使用的提示。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9.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9.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9.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9.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9.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如果超出线性范围,样本需要稀释测定时,应根据试剂特性说明稀释液的种类及最大稀释倍数。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及反应方式的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血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标准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13.1外观;
13.2试剂空白吸光度及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
13.3分析灵敏度;
13.4准确度;
13.5精密度(批内和批间差)
13.6线性范围(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1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14.2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
14.3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4.4样本: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4.5其他有关尿素测定的注意事项。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参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不低于YY/T 1201-2013《尿素测定试剂盒(酶偶联监测法)》的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样本类型)、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干粉试剂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说明。
四、编写单位
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