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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1-09 信息来源: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作者: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结构组成中以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作为主要原发挥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护理创面敷料产品中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等组成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产品通常为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型式,包括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以无菌形式非无菌形式提供。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完整皮肤、瘢痕、阴道、口腔、鼻腔、肠道等非皮肤创面的清洗及护理的产品,也不适用于含有活性成分、发挥药理学作用成分及能释放活性物质/能量的物质、可降解材料等的创面敷料或其他形式的创面敷料(如用于慢性创面的敷料、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粉末敷料、水胶体敷贴、泡沫敷贴等)。对产品分类不明确的,需申请产品的属性界定。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关联文件(如主文档授权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 申请表

1.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的材料部分统一为“重组胶原蛋白”,不区分具体材料特征。如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

1.2 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申报产品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时,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0创面敷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关描述。根据不同的产品型式,二级产品类别可为-01创面敷贴-04凝胶敷料、-08液体、膏状敷料等。

1.3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申报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例如:

1使用不同灭菌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产品如主要组成成分或配比不同,且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产品如主要组成成分和配比一致,仅仅是包装材质不同,如硼硅材质西林瓶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喷瓶,可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1.4 型号规格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1.5 结构及组成

结构及组成中组分名称应规范。产品所含成分可能涉及很多种类,但所含成分不应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各项文件中结构及组成应一致。

2. 产品列表

应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规格型号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

3. 既往沟通记录

3.1 在产品申报前,如果注册申请人与监管机构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

3.1.2 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

3.1.3 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

3.1.4 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

3.1.5 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1.6 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3.2 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4. 主文档授权信

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

5. 其它管理信息

5.1 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

5.1.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5.1.2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5.1.3 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5.1.4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5.1.5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意注册申报的声明或授权文件;还应提供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关系(包括法律责任)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

5.2 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

5.2.1 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5.2.2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5.2.3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5.2.4 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5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5.2.6 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5.2.7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二)综述资料

1. 产品描述

1.1 工作原理

描述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

应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原材料及供应商信息、各组分在产品中的功能。应列全部添加成分及含量,配方中添加的相关成分应不可被人体吸收、不得含有具备药理学作用,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证明材料。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建议符合YY/T184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

1.2 结构组成

申报产品重组胶原蛋白作为主要原发挥作用,辅以成膜成分(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等)、保湿润滑成分(甘油、丙二醇、海藻糖、聚乙烯吡咯烷酮等)、高分子增稠成分(卡波姆、黄原胶、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等)、调节剂(三乙醇胺等)、乳化剂(油酸山梨坦(司盘80) 、鲸蜡硬脂醇等)、防腐成分(尼泊金甲酯钠、尼泊金丙酯钠、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等)、缓冲剂(醋酸盐缓冲剂、磷酸盐缓冲剂等)、水(注射用水、纯化水等)或基质载体(无纺布贴等)等。产品通常为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型式,一次性使用开封后多次使用无菌形式非无菌形式提供。

1.3 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以装量或尺寸等形式表述,例如:5mL10g15mL/瓶、20g/支、25g/贴等,不得出现依据客户需求可提供定制型号。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申报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

1.4 包装说明

说明申报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标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为避免临床操作的误用,不建议使用预灌封注射器等包装。

1.5 研发历程

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1.6 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2.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2.1 适用范围

2.1.1 应当描述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预期用途。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如产品宣称其他的适用范围,应与临床评价结论一致,应有充分的临床数据支持。

2.1.2 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明确申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2.2 预期使用环境

应明确申报产品使用场所要求,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使用环境要求,如需要无菌/非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等。

2.3 适用人群

应详述申报产品的适用人群。

2.4 禁忌证

应说明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应当明确说明申报产品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3. 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依据YY/T 0316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部分验证,达到了通用和专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为注册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

风险管理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2)申报产品的组成。

3)申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

4)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5)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作出判定。

6)对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7)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

2. 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如有其他指标,注册申请人结合相应的标准、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进行制定。注册申请人如不采用以下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1.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不使用主要之类模糊词语。

3.1.2 性能指标

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建议含以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此):外观、装量(或尺寸、质量)、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重组胶原蛋白的含量、粘度/黏度(如适用)、化学性能(如酸碱度、重金属等)、无菌(或微生物指标),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喷瓶等)等。

注册申请人对宣称的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等。

3.1.3 附录

产品技术要求应设置附录,明确产品的组成成分及含量等信息。

3.1.4 检验方法

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性能指标制定,优先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其他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产品技术要求中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和含量的检验方法,建议参照标准YY/T 1849及其他相关标准(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中方法的适用部分进行,推荐采用专属性较高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产品,其原材料、成分配比等或对检验结果有影响,具体的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3.2 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3 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4.1 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申报资料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的名称、配制工艺、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供应商信息等,说明原材料的功能特点或选择依据。

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符合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

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喷瓶等),考虑件与产品的适宜性等。

4.2 生物学特性研究

注册申请人宜在风险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产品的接触性质和接触周期,结合产品组成成分和工艺,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具体生物学评价资料可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生物学特性研究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申报产品接触使用者的非慢性创面或周围皮肤,属于表面接触器械,接触时间结合产品的使用方法确定。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适用时考虑以下生物学评价终点: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等。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

注册申请人如进行生物学试验,应按GB/T 16886.1选择适用的试验项目,试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产品预期接触的部位以及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根据现行版GB/T16886.1,可考虑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等。若GB/T16886.1进行更新,自生效之日起,建议按照新版标准考虑生物学评价项目。

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应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予以评价。

4.3 灭菌(除菌)工艺研究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除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1)产品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除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2)包装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

3如适用,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选用的灭菌工艺应考虑是否会对重组胶原蛋白产生不利的影响。可根据适用情况选择不同的灭菌方式:

如采用湿热灭菌,参照GB 18278.1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如采用辐射灭菌,参照GB 18280.1GB 18280.2GB/T 18280.3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注:因环氧乙烷易与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结合后发生反应,而且环氧乙烷遇水后可形成有毒的乙二醇,影响产品性能,该方式不适用于申报产品的灭菌。

4如适用,应明确采用的除菌工艺,如过滤除菌等。应明确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保证水平,提供确认报告。

4.4 稳定性研究

4.4.1货架有效期

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稳定性试验或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运输贮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建议以加速稳定性试验来对产品货架有效期进行先期研究和预测,并适时启动实时稳定性试验,对产品货架有效期做进一步的研究和确认,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GB/T 19633系列标准,应充分考虑加速稳定性试验温度对申报产品性能的影响。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性能检测项目。建议注册申请人在试验过程中设立多个检测时间点(一般不少于3个)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测。可采用零点时间性能数据作为检测项目的参照指标。

对于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开封后可以多次使用时,应对其开封后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各型号、规格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通过分析评价后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提供研究报告。

产品以无菌和非无菌两种形式提供时,应分别进行有效期的研究。

4.4.2 包装研究

应提供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湿度、光线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验证。

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依据GB/T 19633系列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或洁净控制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性能测试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

4.5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应提供申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的相关研究资料,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情况设计可以模拟产品临床使用方式的体内或体外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断是否可被吸收。

应提供申报产品中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的质量控制相关资料。建议参YY/T 1849标准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提供原材料相关检验报告

申报产品如宣称形成物理阻隔的保护层,应提供适用于申报产品的成膜性研究测试资料。

申报产品如宣称具有抑菌作用,建议按照WS/T 650提供相关研究。

4.6 其他资料

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型式选择对应的目录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如无菌形式提供的重组胶原蛋白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相应产品的描述申报产品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不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

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

2)临床试验路径

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根据注册申请人宣称的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开展。宣称同时有多个适用范围的,需针对不同适用范围如接触性皮炎湿疹等)应分别开展研究。如注册申请人宣称申报产品可修复色素沉着、预防瘢痕增生等远期效果,应针对宣称的功效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并随访至合理时长。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YY/T 1627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申报产品的注册证、说明书和标签原则上不体现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氨基酸序列等相关信息(除非有充分资料证明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等能够给申报产品功能带来额外获益)。应注意以下内容:

1. 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2. 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或除菌工艺无菌等字样或符号;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微生物指标、不适用于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 ”、“非无菌”字样或符号。

3. 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

4. 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5. 应标明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

6. 产品应注明建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如产品可多次使用,应当明确提示使用者该产品开封后应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7. 使用中若有不适、红肿、疼痛或瘙痒,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

8. 明确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创面感染的患者不宜使用等。

9. 产品使用后,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理。

10. 产品易燃成分的说明、所用材料介导的致热性说明等

(六)质量管理体系

1. 综述

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 生产制造信息

2.1 产品描述信息

简要说明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

2.2 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申报产品的所有生产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3.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4. 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5. 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6. 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6.1 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6.2 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6.3 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6.4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程序。

7. 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8.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9.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9.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9.2 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9.3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9.4 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9.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9.6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9.7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9.8 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三、参考文献

[1]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S].

[2] 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S].

[3] 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S].

[4] 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 [S].

[5]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S].

[6] GB/T 14233.2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S].

[7]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

[8]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S].

[9]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S].

[10] 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 [S].

[11] 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S].

[12] 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 [S].

[13] YY/T 028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

[14] 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S].

[15] 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部分: 通用要求 [S].

[16] 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S].

[17] 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S].

[18] YY/T 1627, 急性创面用敷贴、创贴通用要求 [S].

[19] 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 [S].

[20] WS/T 650,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 [S].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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