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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临床前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17 信息来源: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作者: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性能评价研究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其病原体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亦称艾滋病病毒,属于反转录病毒科慢病毒属。

从全球流行情况来看,HIV-1流行率最高,尤其是HIV-1M组是全球艾滋病的主要致病原。 HIV-2型的感染人群主要分布在非洲西部国家,其他国家地区也偶有报道。

HIV的实验室检测主要包括HIV抗原抗体检测、HIV核酸检测、CD4+T淋巴细胞计数、HIV耐药检测等。其中HIV抗体检测包括筛查试验和补充试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层析法、化学发光法、时间分辨免疫荧光法等免疫学方法,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全血、口腔黏膜渗出液、尿液等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及抗原抗体联合检测试剂的性能评价部分。结合临床和其他实验室指标,可用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对基于其他方法学或检测靶标的试剂、自测类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或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进行相应验证。对于该类产品的临床研究资料参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测试剂临床研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国家法定血源筛查用HIV检测试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化学发光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等内容。产品描述中应说明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检测原理、特异性抗原抗体等主要组成成分、样本类型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要求。

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如该项目已有国家标准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三批产品进行检验。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阳性参考品符合率、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重复性、最低检测限等。

2. 分析性能研究

申请人应提交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生产环境下生产的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估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实验方案、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进行描述,包括实验地点,采用的试剂名称、规格和批号,仪器名称和型号,样本类型和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和抗体的性能应分别研究。不同性能评估试验建议采用不同的临床样本。

2.1样本稳定性

一般包括样本各种实际运输及储存(常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保存期限验证,以确认样本的保存条件及保存时间。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可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合理验证。

2.2适用的样本类型

如果试剂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性能评估评价每种样本类型的适用性。如产品适用于血清和血浆,可采用同源比对验证样本的可比性和各种抗凝剂的适用性。如产品适用于静脉全血,建议进行最低检测限和精密度研究,同时进行同源比对试验。

应以列表形式说明各项分析性能评估中使用的样本类型及其来源。

2.3企业参考品检验

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实验数据。

2.4准确度

抗体检测试剂:采用同类已上市产品,检测同一套样本的方式,比较检测结果的差异。样本应选择一定数量符合样本稳定性的预期人群样本,且包含干扰及交叉样本,纳入孕妇、自身免疫系统疾病、慢性代谢病等人群。样本应注意对常见型别/流行株的覆盖,建议包含不同来源、不同感染期(急性期、无症状感染期、艾滋病期)的临床样本。应采用合理方法确认抗体类型和浓度,提供详细的确认方法及结果。

对于难以获得临床样本的1M组其他亚型、1O组、2型可通过检测3套及以上商业参考盘分析申报产品检测结果与经确认结果的符合情况,评价申报产品的检测准确度。此处所述参考盘指已经诊断准确度标准/其他成熟方法检测确认过的,或有准确临床诊断信息的,由多份样本组成的一套样本。

抗原检测试剂:可通过临床样本、商业参考盘、病毒培养物或重组抗原样本对上述型别进行验证。

2.5精密度

;两次均有反应,或一个有反应一个无反应,需进一步进行补充试验

检验结果的解释应以阳性判断值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如有适用的临床诊疗指南,则应在此项下引用,相应检验结果的解释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如有灰区判定,详细说明灰区样本的处理方法。

6.【检验方法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6.1 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6.2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处理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

6.3感染初期或艾滋病晚期,抗体可能未产生或者产生水平低于产品最低检测限,而产生阴性结果。检测阴性不能排除急性感染,对于可疑的样本建议进行病原学检测,或至少间隔7天再次检测。

6.4评价血清学检测结果时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病程、基础状况以及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免疫功能低下、缺陷的人群、产生抗体能力较低的婴幼儿,可能不产生或产生低滴度的抗体,其血清学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

6.5如疑似窗口期感染,建议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后续验证。。

6.6 HIV-1 p24抗原试验有反应的样本,必须经过确证以后才能判断阳性或阴性。

6.7 HIV-1 p24抗原阳性仅作为HIV感染的辅助诊断依据;HIV-1 p24抗原阴性结果不能排除HIV感染。

7.【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性能评估资料,详述以下性能指标:企业参考品符合率、最低检测限、包容性、精密度、分析特异性(交叉反应和干扰试验)、钩状(HOOK效应。介绍所用样本背景信息、数量、浓度,评价方法及检测结果。

8.【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8.1有关试剂盒内人源组分(如有)生物安全性的警告。如:试剂盒内对照品(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经通过了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等项目的检测,结果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8.2全血、血浆的运送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参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三、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Z].

[4]WS -293-2019,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S].

[5]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艾滋病丙型肝炎学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J],中国艾滋病性病,2021.

[6]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Z].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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