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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31 信息来源: 作者: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是指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液样本(血清、血浆或全血)中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含量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免疫比浊法、化学发光法、荧光免疫层析法等方法对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进行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用于单独销售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其他方法学的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注册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免疫比浊法。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分类编码为6840

3.注册单元划分

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中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相关要求

4.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以及每个包装规格的标识(如货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

5.关联文件

应由境内(外)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

6.既往沟通记录

在产品申报前,如果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相关内容(如适用)。

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等。

1.概述

应描述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名称及其确定依据;该产品是用于蛋白质测定的试剂,管理类别为类,分类编码为6840;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应明确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等。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应提供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应提供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包括分析性能评估、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稳定性以及临床评价等。提供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描述。提供产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适用),包括生物学来源(如人、动物、病原体、重组或发酵产物)和组织来源(如血液)的描述。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测定予以说明;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说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供有关产品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状和材料等。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提供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情况。

3.预期用途

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液样本(血清、血浆或全血)中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急性心肌梗死辅助诊断。应明确适用仪器及使用方法(自动/半自动/手工),样本采集及保存装置和/或添加剂(如抗凝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是心脏中的一种小胞质蛋白,分子量约为15KDa,是心脏最丰富的蛋白质之一,约占心肌细胞可溶性蛋白总量4%-8%心肌缺血性损伤出现后,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可以早在胸痛发作后1-3小时在血液中被发现,6-8小时达到峰值,然后在12-24小时内恢复正常,在早期急性心肌梗死诊断中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和良好的特异性。目前临床常用测定方法有免疫比浊法、化学发光法、荧光免疫层析法等。同时明确产品预期使用者和预期使用环境(地点及环境条件等)。

4.提供申报产品上市历史情况(如适用)。

5.其他。

除申报产品外,还需提供测定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等的基本信息,并说明其在测定中发挥的作用。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测定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的采购控制、生产、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程度,形成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YY/T 03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2.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产品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以备查。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应根据注册申请人产品研制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等,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3.1适用的产品标准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3.2主要性能指标

该产品作为定量测定试剂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装量、空白吸光度(如适用)、空白限、检出限、准确度、线性、重复性、批间差、稳定性,校准品的性状、装量、准确度、均匀性等,质控品的外观、装量、预期结果、均匀性等。如有适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发布或更新,则产品技术要求不低于其相关要求。

不同方法学的产品应根据方法学特点制订不同的性能指标。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应进行方法学研究,以确保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3.4产品检验报告

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如产品提交自检报告,还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4.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

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准确度、精密度、空白限、检出限、定量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线性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反应体系等资料,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

不同方法学的产品应根据方法学特点制订不同的性能指标:如免疫比浊法产品还应制订空白吸光度、灵敏度等指标,荧光免疫层析产品应制订膜条宽度、液体移行速度等指标。

用于分析性能评估的样本,应尽量与预期适用的真实临床样本一致。并按照说明书描述的方式进行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

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

申请人应当提交试剂全性能评估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的研究项目、试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如有)、研究结论等详细资料。

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仪器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试验时间、地点、检验人员、适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如有)等。根据产品方法学的不同,具体的研究方法可参考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性能评估行业标准、文件等。

对于本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4.1样本稳定性

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分别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对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添加剂(如抗凝剂)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样本稳定性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样本要求】中进行详细描述。

4.2适用的样本类型

申请人应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添加剂进行适用性确认。如试剂盒不仅适用于一种血液样本类型,则应进行同源样本检测一致性的对比试验研究。研究样本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附近以及低值样本。采用枸橼酸钠为抗凝剂时,应说明抗凝剂体积对样本测定结果的影响。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来源及制备方法。

4.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

可参考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YY/T 1549《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YY/T 1662《生化分析仪用质控物》、YY/T 1652《体外诊断试剂用质控物通用技术要求》的要求,提供试剂配套校准品量值溯源相关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相关资料(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赋值和验证的资料)。同时,应对校准品的准确度、质控品的可接受区间/值(预期结果)以及校准品/质控品的均匀性进行评价。如校准品/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基质效应研究资料。

4.4准确度和精密度

4.4.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参考物质检测、回收试验、比对试验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目前该产品无相应国家标准品发布,如有,则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品进行准确度研究。

4.4.1.1参考物质检测

参考物质包括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公认的参考品、标准品,参考测量程序赋值的临床样本等。

采用至少两个浓度的参考物质,代表临床意义相关的高、低浓度水平,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如参考物质只有一个水平,且无合理稀释方法,亦可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仅采用一个水平的参考物质进行准确度评价,结果应在申请人给定范围内。

4.4.1.2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由具有溯源性的参考物质配制的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人源性样品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建议标准溶液的体积不超过总体积10%加入标准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必须在试剂测定范围内),每个浓度重复测定3次,按公式(1)计算回收率,回收率应在申请人给定范围内。

R=[C×V0+V)-C0×V0] / V×CS×100%   1

式中:

R ?回收率;

V ?加入标准溶液的体积;

V0 ?人源样品的体积;

C ?人源样品加入标准溶液后的测定浓度;

C0 ?人源样品的测定浓度;

Cs ?标准溶液的浓度。

4.4.1.3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测量程序或国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测定一批临床样品(至少40例样本),样本浓度应尽量覆盖临床样本的极值(高值和低值)并均匀分布。比较两种方法之间的偏倚,如果偏倚在申请人给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测定系统对样本的测定结果基本相符。拟申报试剂与比对试剂相比,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比对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适用机型、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如条件允许,建议与具有相同溯源性的分析系统作比对。样本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

4.4.2精密度

精密度由随机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标准差、方差或变异系数表示。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再现性。影响精密度的条件包括:操作者、测量仪器、试剂批次(lot)、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实验室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管理等)等。应对检测范围内至少3个浓度的精密度进行评估。通常选用参考区间附近和异常值样本。

4.5空白限、检出限、定量限

4.5.1空白限、检出限与定量限的建立

空白限一般由多个空白样本(无分析物)的检测结果,经计算获得;检出限一般由多个低浓度(含有分析物)样本的检测结果结合空白限(或单独计算)获得。

定量限应满足预设准确度指标,即考虑偏倚和精密度的要求。

空白限、检出限、定量限的评估需选择多个样本(空白样本、低浓度水平样本、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在多天内进行研究。

4.5.2空白限、检出限与定量限的验证

每个项目需选择至少2个样本(空白样本、检出限浓度样本、定量限浓度样本),在多天内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结果应在申请人给定范围内。

应至少进行定量限指标的建立和验证。

4.6分析特异性

4.6.1交叉反应

易产生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到目前为止,已证实有多种不同的组织特异分布的脂肪酸结合蛋白,申请人应对不同类型的脂肪酸结合蛋白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进行分析验证。

4.6.2干扰物质

应评估干扰物质并提交研究资料。干扰物质研究应当考虑常见的内源性干扰、外源性干扰和已有报道的干扰物质等对产品测定结果的影响。如对脂血(甘油三酯)、黄疸(胆红素)、溶血(血红蛋白)、类风湿因子、异嗜性抗体等干扰因素的研究,干扰物质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并对干扰的程度进行量化将研究结果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

4.7高剂量钩状效应

一些免疫测定方法可能表现出高剂量钩状效应,即在高浓度时,待测物浓度与响应度呈现出与校准曲线相反的数量关系。在适用情况下(例如,双位点或夹心免疫测定法),应将线性范围研究扩展到可报告范围之外,达到可能在临床条件下遭遇的最高浓度,以评估该试剂是否存在高剂量钩状效应并提交研究资料。建议进行钩状效应研究时,采用高浓度的样本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测定,每个梯度的抗原稀释液重复35次,对钩状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反应原理选择是否进行此项研究

4.8线性区间

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出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至少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多项回归的统计方法。根据试验结果逐渐减少浓度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线性范围。

线性区间的验证应以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和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样本,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并计算线性相关系数(r)。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0。将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绝对偏差或相对偏差,应符合申请人给定值。

线性区间应结合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多因素综合确定,如产品线性区间上限浓度低于临床异常高值上限,则应进行样本多倍稀释研究。保证产品能满足临床测量的需要。

4.9反应体系

资料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如需要时提交。

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的制备方式(采集和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等。

5.稳定性研究

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三部分内容。

5.1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5.2使用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如产品中包含校准品、质控品,还应提交校准、质控频率或校准、质控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

5.3运输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应说明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同时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运输稳定性研究可结合于实时稳定性研究中。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注意选取代表性包装规格进行研究。

试剂稳定性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中进行详细描述。

6.参考区间

应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提交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纳入、排除标准,考虑不同年龄、性别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参考区间也可参考文献资料,明确文献资料出处,并进行验证,验证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参考区间研究结论应与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7.其他资料

7.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和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资料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如需要时提交。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质量分析证书,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资料。如涉及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包括来源、组成、量值确认等。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固相载体的包被,结合物的制备,显色/发光等结果放大系统的确定等。

7.2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还应提供校准品的赋值记录和质控品的定值记录。

7.3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临床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产品根据《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属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产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可按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申请人也可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的伦理、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临床试验资料均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对临床评价资料的规定,相关资料签章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原理、测定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境外试剂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以下内容仅对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1【产品名称】

1.1.1通用名称,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测定试剂(胶乳免疫比浊法)。

1.1.2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可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1.2【包装规格】

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1.3【预期用途】

内容共分为两段:第一段说明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样本(血清、血浆和/或全血)中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的含量。第二段应明确与目的测定物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如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可能有哪些临床意义),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1.4【检验原理】

根据产品采用的方法学说明检验的原理,测定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必要时可结合图示方法描述。

1.5【主要组成成分】

应明确以下内容:

1.5.1剂盒提供的试剂组分的名称、比例或浓度,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如含有校准品或质控品,除明确组成成分及生物学来源外,校准品还应明确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物的编号,质控品应明确靶值范围。

1.5.2对于非试剂组分,如试验用耗材(如塑料滴管)、定值单(靶值单)、校准卡等,应注明相关信息。

1.5.3对于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检验必需的试剂组分,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配制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1.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明确开封后的待机稳定期或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增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见标签的字样。

保存温度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应直接以为单位;对于可以冷冻的试剂应注明冻融次数限制。

1.7【适用仪器】

应明确可适用的具体品牌、型号的仪器。

1.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方式、样本收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冷藏/冷冻样本测定前是否需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等。

1.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9.1试剂配制方法(如有)、注意事项。

1.9.2试验条件:时间、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如有)、反应时间(如有)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注意事项,检验试剂及样本复温、试剂孵育温度等要求

1.9.3校准程序: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校准有效期及需要重新校准的情况。推荐的校准周期。

1.9.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

1.9.5试验结果的计算或读取。

1.10【参考区间】

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试剂盒的测定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综合考虑。

1.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对样本进行重复测试

明确超出测定范围的样本怎样报告结果。样本是否可以稀释后测定,如需稀释,应注明稀释方法、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等。

内、外源性干扰物以及干扰物的具体浓度等信息。

产品是否存在HOOK效应(如涉及)。

1.13【产品性能指标】

应至少包括以下性能指标:

定量限、准确度、线性区间、精密度等。

1.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4.1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测定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

1.14.2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

1.14.3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测定,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测定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进行处理。

1.14.4如有全血样本,应说明红细胞压积对产品的影响或相应要求。

1.14.5其他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1.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可参考相关标准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17【基本信息】

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对基本信息的要求。

1.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应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2.标签样稿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产品通用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地址、产品批号、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等。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的各种组分如校准品、质控品、清洗液等,其标签上必须标注该组分的中文名称和批号。如同批号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分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要注明各种组分的批号。

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标签及其中文译本,并依据上述要求提交中文标签样稿。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综述、生产制造信息、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管理职责程序、资源管理程序、产品实现程序、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等内容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Z].

[4]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Z].

[5]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

[6]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Z].

[7]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Z].

[8]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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